澳門青年義務特工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社團中文名為“澳門青年義務特工協會”;
第二條——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林茂海邊大馬路375號信潔花園地下及1樓(A舖);
葡文為:Av. Marginal do Lam Mau, N.o 375, Son Kit Garden, r/c e 1.o andar -A。
第三條——宗旨
本會之宗旨為本澳青年義工提供參與社會、服務社群的機會,讓年青人透過參與義務工作,加強社會責任感,建立正確的價值觀和人生觀。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入會資格
凡年齡在13至29周歲之本澳青年,認同本會會章者,均可填表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批,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可參加本會所舉辦的各項活動,享有本會的福利。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本會會員需依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要自覺遵守會章,積極參與本會的服務,執行決議,致力推動本會會務發展,維護本會聲譽。
第七條——取消會員資格
凡會員違反會章、不執行決議,損害本會聲譽,經勸告無效,本會有權予以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八條——退會程序
提前十四天向本會申請退會,若長期不履行本章程之會員義務或嚴重違反本會決議者,將喪失會員資格,由理事會審議決定除名。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組織架構
本會的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條——職責和權限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其職權如下:
1. 制定及修改組織章程;
2. 根據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 根據理事會建議,邀請社會知名人士或對本會有顯著貢獻的人士擔任名譽會長及顧問;
4. 審議及議決理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財政報告及監事會之工作報告;
5. 聽取及議決理事會年度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之介紹,以及理事會提出對會務其他的建議;
6. 議決本會的解散及訂定資產之處理辦法。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之領導架構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不少於兩名,秘書長一名,秘書若干名。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之召開
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於十四天前通知召集;
2. 在下列任何一種情況被視為有效組成:
a. 第一次召開時最少有一半會員出席;
b. 第一次召開時,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七天後作第二次召開,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3. 如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有半數以上會員聯署要求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於八天前通知召開,有效組成與平常會員大會相同。
第二節
理事會
第十三條——理事會之職責和權限
1. 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構,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召集;
2. 理事會成員必須以身作則,積極參與會務活動,推動會務發展;
3.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4. 向會員大會報告會務工作及提出建議;
5. 計劃發展會務及處理日常各項會務工作;
6. 管理及籌募經費;
7. 依章召開會員大會;
8. 議決新一屆領導架構的選舉方式及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理事會之組成
理事會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不少於兩人及理事若干人組成。人數由會員大會決定,但不得少於9人,且必須為單數。
第三節
監事會
第十五條——監事會之職責和權限
1. 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召集;
2. 列席理事會會議;
3. 監察本會會務及有關財政收支的運作,並交報告會員大會審議;
4. 對年度工作報告及賬目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5.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第十六條——監事會之組成
監事會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二名及監事各若干人組成。人數由會員大會決定,且必須為單數。
第四節
共同規定
第十七條——本會組織架構成員之任期
1. 組織領導架構成員任期兩年,會長、理事長和監事長之職位只可連任一次,其他職位可連選得連任。
第十八條——會議
1. 若理事長及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有半數以上成員聯署要求時,得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臨時會議;
2. 每次會議均需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方可通過決議(本章程另有條文規定者除外);
3. 會議決議由出席成員簡單多數通過有效。
第十九條——空缺補充
1. 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可接受其成員之請辭;
2. 會員大會領導成員之空缺於出現空缺後第一次會員大會領導成員會議中補選,並報平常會員大會追認通過;
3. 理事會或監事會之空缺由該組織有關成員於會員中選出,並報會員大會領導成員會議審議通過;
4. 填補之人選應執行職務直至被取替之成員任期完結為止。
第四章
經費
第二十條——收入
1. 本會會員須依期繳納會費;
2. 本會在開展工作中獲得之收費、資助和捐贈;
3. 其他合法收益。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章程之確認及修改權
1.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2. 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3. 本章程之解釋權屬於會員大會;
4. 由會員大會修改或按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有關法例處理。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社團中文名為“澳門青年義務特工協會”;
第二條——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林茂海邊大馬路375號信潔花園地下及1樓(A舖);
葡文為:Av. Marginal do Lam Mau, N.o 375, Son Kit Garden, r/c e 1.o andar -A。
第三條——宗旨
本會之宗旨為本澳青年義工提供參與社會、服務社群的機會,讓年青人透過參與義務工作,加強社會責任感,建立正確的價值觀和人生觀。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入會資格
凡年齡在13至29周歲之本澳青年,認同本會會章者,均可填表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批,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可參加本會所舉辦的各項活動,享有本會的福利。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本會會員需依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要自覺遵守會章,積極參與本會的服務,執行決議,致力推動本會會務發展,維護本會聲譽。
第七條——取消會員資格
凡會員違反會章、不執行決議,損害本會聲譽,經勸告無效,本會有權予以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八條——退會程序
提前十四天向本會申請退會,若長期不履行本章程之會員義務或嚴重違反本會決議者,將喪失會員資格,由理事會審議決定除名。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組織架構
本會的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條——職責和權限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其職權如下:
1. 制定及修改組織章程;
2. 根據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 根據理事會建議,邀請社會知名人士或對本會有顯著貢獻的人士擔任名譽會長及顧問;
4. 審議及議決理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財政報告及監事會之工作報告;
5. 聽取及議決理事會年度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之介紹,以及理事會提出對會務其他的建議;
6. 議決本會的解散及訂定資產之處理辦法。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之領導架構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不少於兩名,秘書長一名,秘書若干名。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之召開
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於十四天前通知召集;
2. 在下列任何一種情況被視為有效組成:
a. 第一次召開時最少有一半會員出席;
b. 第一次召開時,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七天後作第二次召開,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3. 如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有半數以上會員聯署要求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於八天前通知召開,有效組成與平常會員大會相同。
第二節
理事會
第十三條——理事會之職責和權限
1. 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構,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召集;
2. 理事會成員必須以身作則,積極參與會務活動,推動會務發展;
3.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4. 向會員大會報告會務工作及提出建議;
5. 計劃發展會務及處理日常各項會務工作;
6. 管理及籌募經費;
7. 依章召開會員大會;
8. 議決新一屆領導架構的選舉方式及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理事會之組成
理事會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不少於兩人及理事若干人組成。人數由會員大會決定,但不得少於9人,且必須為單數。
第三節
監事會
第十五條——監事會之職責和權限
1. 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召集;
2. 列席理事會會議;
3. 監察本會會務及有關財政收支的運作,並交報告會員大會審議;
4. 對年度工作報告及賬目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5.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第十六條——監事會之組成
監事會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二名及監事各若干人組成。人數由會員大會決定,且必須為單數。
第四節
共同規定
第十七條——本會組織架構成員之任期
1. 組織領導架構成員任期兩年,會長、理事長和監事長之職位只可連任一次,其他職位可連選得連任。
第十八條——會議
1. 若理事長及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有半數以上成員聯署要求時,得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臨時會議;
2. 每次會議均需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方可通過決議(本章程另有條文規定者除外);
3. 會議決議由出席成員簡單多數通過有效。
第十九條——空缺補充
1. 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可接受其成員之請辭;
2. 會員大會領導成員之空缺於出現空缺後第一次會員大會領導成員會議中補選,並報平常會員大會追認通過;
3. 理事會或監事會之空缺由該組織有關成員於會員中選出,並報會員大會領導成員會議審議通過;
4. 填補之人選應執行職務直至被取替之成員任期完結為止。
第四章
經費
第二十條——收入
1. 本會會員須依期繳納會費;
2. 本會在開展工作中獲得之收費、資助和捐贈;
3. 其他合法收益。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章程之確認及修改權
1.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2. 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3. 本章程之解釋權屬於會員大會;
4. 由會員大會修改或按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有關法例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