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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澳門社區義工聯合總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社區義工聯合總會”,中文簡稱“社區義工總會”;葡文名為“Uniao Geral das Associacoes dos Voluntários da Comunidade de Macau”;英文名為“United General Association of Macao Community Volunteers”。

第二條——本會由澳門(包括路環、氹仔)之社區義工組織和社區義工組成。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之社會服務團體,宗旨是堅持愛國愛澳,團結社區義工,發展義工服務,開展社區工作,推進和諧社區建設。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高士德大馬路50號皇宮大廈一樓D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屬會會員

凡在澳門特區政府註冊之社區義工團體,贊同本會章程,由本會屬會會員介紹,履行入會申請手續,經本會理事會批准,繳納會費,即可成為本會屬會會員。屬會會員權利與義務如下:

(甲)權利

1)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有向本會提出批評及建議之權;

3)享有參加本會舉辦之活動之權和接受本會的資助之權。

(乙)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本會決議;

2)積極推動發展社區義務工作;

3)參與本會會務及促進本會會員間的互助友好合作;

4)積極鼓勵屬下義工參加本會工作和社區義務工作;

5)繳納會費。

(丙)失效、撤銷

1)無繳交會費;

2)違背章程,或嚴重損害本會聲譽,本會有權撤銷其會員資格。

第六條——聯繫會員

凡澳門的社區義工組織,贊同本會會章,經屬會會員或本會兩名理、監事介紹,履行入會申請手續,並獲本會理事會批准,皆可成為本會聯繫會員。聯繫會員權利與義務如下:

(甲)權利

1)有列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權;

2)有向本會提出批評及建議之權;

3)得以聯合作為兩個屬會會員單位數推選代表加入理、監事會之權;

4)享有參加本會舉辦之活動之權。

(乙)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及擁護本會決議;

2)支持和參與社區義務工作;

3)推動義工參加社區義務工作;

4)繳納會費。

(丙)失效、撤銷

1)無繳交會費;

2)違背章程,或嚴重損害本會聲譽,本會有權撤銷其會員資格。

第七條——個人會員

凡贊同本會章程,由本會兩名理監事介紹,並履行入會申請手續,經本會理事會批准,繳納會費,即可成為本會會員。會員權利與義務如下:

(甲)權利

1)有列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權;

2)有向本會提出批評及建議之權;

3)有按本章規定推選代表加入理、監事會之權;

4)享有參加本會舉辦之活動之權。

(乙)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及擁護本會決議;

2)支持和參與社區義務工作;

3)繳納會費。

(丙)失效、撤銷

1) 無繳交會費;

2) 違背章程,或嚴重損害本會聲譽,本會有權撤銷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本會組織機構有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採用民主集中制。

第九條——會員代表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大會由每一屬會按其會員人數比例選派二至五名代表,聯繫會員按兩個屬會單位推選代表,個人會員按總人數每百人兩名代表之比例但最多不超過按兩個屬會單位推選代表共同組成。會員代表任期3年,如有變更,可由該屬會具函本會更改。會員代表大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且必須為奇數,任期三年,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決定會務方針及重大事宜;

3)審查及批准理事會之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監事會之工作報告;

4)通過理、監事名單。

 

第十條——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由各屬會按其會員人數比例推派二至五名,聯繫會員按兩個屬會單位推選,個人會員按總人數每百人推選一人但總數不得超過按兩個屬會單位人數推薦,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互選分工產生。(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必須為奇數)。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任期均為3年,連選得連任。理、監事會成員任期內如有出缺,得由該屬會派員,經本會理監事會批准予以補上。

第十一條——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理事會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最少1及各部門負責人若干名,理事會人數由會員大會決定,但不少於11人,且必須為奇數。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2)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會務工作及提出建議;

3)計劃發展會務及處理日常各項會務工作;

4)為團體會員單位完善會務、開展工作提供幫助和服務;

5)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6)組織籌募經費;

7)依章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二條——理事會視工作需要:

1)得聘請社會人士擔任本會榮譽顧問、名譽顧問、名譽會長;

2)得聘請資深義務工作者為本會榮譽會長或顧問;

3)得設立特種委員會或工作小組處理有關事宜;

4)得聘用有職級之工作人員。

第十三條——常務理事會為處理日常會務之常設機構,由正、副理事長及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且必須為奇數,常務理事由理事會互選產生。常務理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任期內如有出缺,由理事會補選產生。

第十四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由若干人組成,監事會成員必須為奇數,監事會互選監事長1人,副監事長最少1人及監事若干人,人數由會員大會決定。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2)定期審查賬目;

3)得列席理事會會議;

4)對有關年報及賬目制訂意見書,提交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五條——理監事會成員如有違反本會會章,破壞本會聲譽者,經理監事決議,按情況給予警告、記過撤職等相應之處理,並報會員大會。

第四章

會議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負責召集之,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有半數以上會員聯署要求時,得由理事會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過半數贊成,方為有效。修改本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七條——理事會會議最少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常務理事會會議每兩個月召開一次,均由理事長召集。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或有半數以上成員聯署要求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每次會議均需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方可通過決議。

第十八條——監事會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由監事長召集之。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有半數以上成員聯署要求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九條——本會會員須依期繳納會費。

第二十條——本會經費如有不敷或有特別需要時,得由理事會、監事會聯席會議決定籌募之。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之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如有未定明之處,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現行有關法例9983日第39/99/M號法令核准《民法典》規定辦理。